徐矿集团出台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处理规定
来源: 作者:张庆军 发布时间:2008-04-11

   为坚决制止、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徐矿集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出台了《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局关于领导干部违规驾车问题的处理办法》。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驾驶公车,确因岗位特殊或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上级部门集体研究批准、公示并备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外,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驾驶下属单位或外单位公车的;驾驶公车度假休闲、游山玩水、吃喝玩乐的;驾驶公车办私事的;无驾驶执照驾驶公车的;酒后驾车等其它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进行赔偿。此外,对于违规批准领导干部驾驶公车,或擅自将公车借给领导干部驾驶,或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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